根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28條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該條第1項,當公立托兒所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後,原本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被任用的人員和依雇員管理規則被僱用的人員,如果在改制後繼續在原幼兒園工作,他們的服務、懲戒、考績、訓練、資遣和其他管理相關事項,都要依照原本適用的相關法令來處理。 例如,如果在公立托兒所時被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的人員,在改制後繼續在公立幼兒園工作,則他們的服務條件(如工作年資、薪資等)和其他相關事項,應該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2. 根據該條第2項,當公立幼稚園或公立托兒所依照幼照法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後,原本根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被僱用的人員,他們的僱用期間、擔任工作內容和工作標準以及其他管理相關事項,都要依照原本適用的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例如,如果在公立幼稚園或公立托兒所時依照行政院與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被僱用的人員,在改制後繼續在公立幼兒園工作,則他們的僱用條件(如合約期限、薪資等)和工作要求,應該參照原本適用的相關法規辦理。 以上解釋參考了《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28條的法律文字及其相關法令。
教保服務人員對所照顧幼兒資料應予保密。但經父母或監護人同意或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提供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公立托兒所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後,原公立托兒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及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人員,於改制後繼續於原幼兒園任用或僱用者,其服務、懲戒、考績、訓練、資遣及其他管理相關事項,依其原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公立幼稚園、公立托兒所依幼照法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原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其僱用期間、擔任工作內容與工作標準及其他管理相關事項,依其原適用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依幼照法原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公立幼稚園、公立托兒所依該法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原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依其原適用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爰第二項參照上開規定體例,並配合該辦法之名稱業於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一項未修正。
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一、條次變更。 二、依幼照法原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公立幼稚園、公立托兒所依該法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原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依其原適用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爰第二項參照上開規定體例,並配合該辦法之名稱業於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一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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