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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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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立托兒所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後,原公立托兒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及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人員,於改制後繼續於原幼兒園任用或僱用者,其服務、懲戒、考績、訓練、資遣及其他管理相關事項,依其原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2. 2.公立幼稚園、公立托兒所依幼照法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原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其僱用期間、擔任工作內容與工作標準及其他管理相關事項,依其原適用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28條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該條第1項,當公立托兒所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後,原本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被任用的人員和依雇員管理規則被僱用的人員,如果在改制後繼續在原幼兒園工作,他們的服務、懲戒、考績、訓練、資遣和其他管理相關事項,都要依照原本適用的相關法令來處理。 例如,如果在公立托兒所時被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的人員,在改制後繼續在公立幼兒園工作,則他們的服務條件(如工作年資、薪資等)和其他相關事項,應該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2. 根據該條第2項,當公立幼稚園或公立托兒所依照幼照法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後,原本根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被僱用的人員,他們的僱用期間、擔任工作內容和工作標準以及其他管理相關事項,都要依照原本適用的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例如,如果在公立幼稚園或公立托兒所時依照行政院與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被僱用的人員,在改制後繼續在公立幼兒園工作,則他們的僱用條件(如合約期限、薪資等)和工作要求,應該參照原本適用的相關法規辦理。 以上解釋參考了《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28條的法律文字及其相關法令。

立法沿革 2

(1060331 制定)

教保服務人員對所照顧幼兒資料應予保密。但經父母或監護人同意或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提供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1110531 全文修正)

公立托兒所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後,原公立托兒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及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人員,於改制後繼續於原幼兒園任用或僱用者,其服務、懲戒、考績、訓練、資遣及其他管理相關事項,依其原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公立幼稚園、公立托兒所依幼照法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原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其僱用期間、擔任工作內容與工作標準及其他管理相關事項,依其原適用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依幼照法原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公立幼稚園、公立托兒所依該法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原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依其原適用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爰第二項參照上開規定體例,並配合該辦法之名稱業於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一項未修正。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 雇員管理規則法規
  • 懲戒名詞
  • 資遣名詞
  • 法令名詞
  • 幼照法法規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法規
(1060331 制定)

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11105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依幼照法原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公立幼稚園、公立托兒所依該法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原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依其原適用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爰第二項參照上開規定體例,並配合該辦法之名稱業於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一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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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28 條規定:「公立托兒所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後,原公立托兒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及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人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