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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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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或國立學校,每學期至少辦理一次聯合公開甄選作。但幼兒園或學校未有開缺或第一學期以聯合公開甄選方式作業,並有備取名單足供當學年使用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前段規定,於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及國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其契約進用人員之公開甄選作業,規定如下: 一、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得擬具甄選簡章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由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依第五條至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二十一條相關規定辦理,或委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二、國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得擬具甄選簡章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由國立學校依第五條至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二十一條相關規定辦理,或委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3. 3.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以外之其他契約進用人員,得委由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公開甄選作業,並免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辦理。
  4. 4.依前三項規定進用之人員,其所從事之工作為繼續性工作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簽訂不定期契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3條的規定: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學期至少辦理一次聯合公開甄選作業。但幼兒園或學校未有開缺或第一學期以聯合公開甄選方式作業,並有備取名單足供當學年使用者,不在此限。 這項規定要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學期至少辦理一次聯合公開甄選作業,以選拔合適的契約進用人員。然而,如果幼兒園或學校在該學期中沒有職缺或者已經有備取名單可以滿足當學年的需求,就可以不進行甄選作業。 2. 前項規定於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其契約進用人員之公開甄選作業,得擬具甄選簡章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由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依第五條至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二十一條相關規定辦理。 這項規定指出,在鄉(鎮、市)或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的幼兒園中,進用契約進用人員需要進行公開甄選作業。在進行甄選前,需要擬定一份甄選簡章,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案。然後,由鄉(鎮、市)公所或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依照相關規定辦理甄選作業。 3. 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以外之其他契約進用人員,得委由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公開甄選作業,並免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辦理。 這項規定指出,除了教保員和助理教保員以外的其他契約進用人員,可以委由各地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公開甄選作業,並且不需要依照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辦理。 4. 依前三項規定進用之人員,其所從事之工作為繼續性工作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簽訂不定期契約。 這項規定指出根據前三項規定進用的人員,如果其從事的工作是繼續性工作,則應按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簽訂不定期契約。 參考資料: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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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 3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或國立學校,每學期至少辦理一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