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或國立學校,每學期至少辦理一次聯合公開甄選作。但幼兒園或學校未有開缺或第一學期以聯合公開甄選方式作業,並有備取名單足供當學年使用者,不在此限。
  2. 前項前段規定,於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及國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其契約進用人員之公開甄選作業,規定如下: 一、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得擬具甄選簡章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由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依第五條至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二十一條相關規定辦理,或委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二、國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得擬具甄選簡章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由國立學校依第五條至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二十一條相關規定辦理,或委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3. 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以外之其他契約進用人員,得委由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公開甄選作業,並免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辦理。
  4. 依前三項規定進用之人員,其所從事之工作為繼續性工作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簽訂不定期契約。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