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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辦法辦理甄選、考評、遷調及考之人員,應確實保密,並遵守行政程序法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
  2. 幼兒園或學校辦理甄選作業者,其甄選委員、考評人員如已知為參加甄選者之實習輔導教師時,應自行迴避,且不得擔任閱卷、評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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