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 21 條的規定,以下是對這條法規的逐條釋義: 1. 依本辦法辦理甄選、考評、遷調及考核之人員,應確實保密,並遵守行政程序法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 這一條規定指出,在進行人員的甄選、考評、遷調和考核時,應確保保密性,並且遵守行政程序法中有關避開利益衝突的規定。這意味著相關人員應嚴守秘密,不能洩漏任何相關的資訊,同時需要遵守有關避免利益衝突的相關法規。 舉例來說,如果進行人員的考核時,該人員的親屬或私人關係可能影響評核的公正性,該人員就應該遵守利益迴避的規定,以確保考核的公正性和客觀性。 2. 幼兒園或學校辦理甄選作業者,其甄選委員、考評人員如已知為參加甄選者之實習輔導教師時,應自行迴避,且不得擔任閱卷、評分工作。 這一條規定旨在確保甄選作業的公正性和客觀性。根據這條規定,如果幼兒園或學校辦理甄選作業的相關人員已知道某位實習輔導教師是參加甄選的申請者,那麼該相關人員應該自行迴避,並且不得參與閱卷和評分的工作。 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評審相關人員的客觀性和中立性,以防止個人利益和偏見的影響。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實習輔導教師參加了甄選,而該甄選的審核委員和評分人員已知道這位實習輔導教師參加了甄選,根據這條規定,他們應該自行迴避,並且不能參與閱卷和評分的工作。 以上的解釋是基於參考資料中提供的相關資訊進行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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