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 20 條的規定,對於契約進用人員的年終考核,應在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考核程序如下: 1. 園長: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的考核小組進行初核,然後提交給相應機關首長進行覆核。 2. 其他人員:由幼兒園或學校的考核小組進行初核,然後提交給幼兒園園長或學校校長進行覆核。但是對於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的幼兒園,則需要提交給相應的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首長進行覆核。 3. 如果覆核結果與初核結果不同,相應的機關首長、幼兒園園長或學校校長應該敘明理由,提交給考核小組進行復議。如果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則可以進行改核,並敘明改核的事實和理由。 4. 直轄市、縣(市)立幼兒園中,如果有契約進用的教保員代理園長,則其考核程序適用於第二項第一款和前項的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的年終考核程序包括初核、覆核、復議和改核等步驟,並涉及到相應的機關首長、幼兒園園長或學校校長進行相關審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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