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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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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契約進用人員年終考,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2. 2.前項考核程序,規定如下: 一、園長: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之考核小組初核後,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首長覆核。 二、前款以外人員:由幼兒園或學校之考核小組初核後,報幼兒園園長或學校校長覆核。但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報各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首長覆核。
  3. 3.前項覆核結果與初核不同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首長、幼兒園園長或學校校長,應敘明理由交考核小組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並敘明改核之事實及理由。
  4. 4.直轄市、縣(市)立幼兒園由契約進用教保員代理園長者,其考核程序準用第二項第一款及前項規定。
  5. 5.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幼兒園或學校,就契約進用人員之年終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核人員。受考核人員對考核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受考核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陳情期者,不予受理。
  6. 6.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處理前項所定陳情事項,應設處理小組。
  7. 7.前二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 20 條的規定,對於契約進用人員的年終考核,應在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考核程序如下: 1. 園長: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的考核小組進行初核,然後提交給相應機關首長進行覆核。 2. 其他人員:由幼兒園或學校的考核小組進行初核,然後提交給幼兒園園長或學校校長進行覆核。但是對於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的幼兒園,則需要提交給相應的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首長進行覆核。 3. 如果覆核結果與初核結果不同,相應的機關首長、幼兒園園長或學校校長應該敘明理由,提交給考核小組進行復議。如果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則可以進行改核,並敘明改核的事實和理由。 4. 直轄市、縣(市)立幼兒園中,如果有契約進用的教保員代理園長,則其考核程序適用於第二項第一款和前項的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的年終考核程序包括初核、覆核、復議和改核等步驟,並涉及到相應的機關首長、幼兒園園長或學校校長進行相關審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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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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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 20 條規定:「契約進用人員年終考核,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前項考核程序,規定如下: 一、園長:由直轄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