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19條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該條款規定了考核小組的組成,包括委員人數、性別比例和教保服務人員代表的要求。根據該條款,考核小組應該由五人至九人組成,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且應有契約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代表二人以上。但如果該機關、幼兒園或學校的某一性別總人數少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或契約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人數未達二人,這些限制就不適用。 2. 該條款指定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之考核小組委員的遴聘和指定程序。根據該條款,相關機關的首長應遴聘考核小組委員,其中一人被指定為召集人並擔任主席。 3. 該條款規定了幼兒園或學校考核小組委員的產生方式。除了契約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代表由幼兒園園務會議或學校校務會議遴選外,其他委員由幼兒園園長或學校校長遴聘,其中一人被指定為召集人並擔任主席。 4. 該條款要求在契約進用人員考核會議召開時,應有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且需要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才能做出決議。 5. 該條款規定了在審查年終考核為乙等以下,以及專案考核或平時考核之懲處事項時,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的要求。陳述意見可以以書面或言詞形式進行,並且應該列入考核小組會議紀錄。 6. 該條款規定了考核小組委員的任期,從每年的九月一日至次年的八月三十一日。 這些解釋基於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19條的內容,並且可以參考相關法規和法律文件,如幼稚教育法和相關指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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