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辦法規定,訂定補充規定。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法規,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 22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該辦法進行補充規定。然而,由於在資料中並未提供其具體內容,所以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解釋或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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