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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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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契約進用人員依相關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期間,或因遷調作業或甄選作業尚未完成期間,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之人員,執行其原有職務;其契約期間應至契約進用人員回任或到任為止。
  2. 2.前項因遷調作業或甄選作業尚未完成期間所進用之定期勞動契約人員,契約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3. 3.第一項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之人員,其期間未滿三個月者,由幼兒園或學校自行辦理,得免經公開甄選;三個月以上者,由幼兒園或學校公開甄選,並免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4條,具體內容如下: 1. 根據勞動基準法,契約進用人員如果因請假、留職停薪期間,或者因遷調作業或甄選作業尚未完成而需要簽訂定期勞動契約,則在這段期間內仍需執行原有的職務,直到契約進用人員回任或到任為止。 2. 如果因遷調作業或甄選作業尚未完成而進用的定期勞動契約人員,在契約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3. 如果定期勞動契約的期間未滿三個月,幼兒園或學校可以自行辦理雇用,並不需要進行公開甄選。而如果期間超過三個月,則需要進行公開甄選,並且不需要按照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進行相關程序。 參考資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最新修訂日期為2017年8月9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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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 4 條規定:「契約進用人員依相關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期間,或因遷調作業或甄選作業尚未完成期間,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