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4條,具體內容如下: 1. 根據勞動基準法,契約進用人員如果因請假、留職停薪期間,或者因遷調作業或甄選作業尚未完成而需要簽訂定期勞動契約,則在這段期間內仍需執行原有的職務,直到契約進用人員回任或到任為止。 2. 如果因遷調作業或甄選作業尚未完成而進用的定期勞動契約人員,在契約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3. 如果定期勞動契約的期間未滿三個月,幼兒園或學校可以自行辦理雇用,並不需要進行公開甄選。而如果期間超過三個月,則需要進行公開甄選,並且不需要按照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進行相關程序。 參考資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最新修訂日期為201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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