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 6 條,該條共分為三項: 1. 甄選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應為現任或曾任幼兒教育及照顧研究或從事幼兒教育及照顧相關工作者;同時外聘委員及任一性別委員,應各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這表示在甄選會的委員中,有一定比例需要具備相關教育背景或工作經驗。舉例來說,如果甄選會有十五位委員,至少要有五位委員有幼兒教育或照顧的專業背景。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辦理聯合公開甄選,甄選會的委員由辦理甄選作業的機關首長遴聘,並且由首長或其指定的人擔任召集人和主席。如果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則由出席委員中互推一人擔任主席。這意味著甄選會的組成和主席的選任是由相關主管機關負責。舉例來說,如果某直轄市辦理公開甄選,該直轄市主管機關首長會遴選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和主席。 3. 甄選會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並且需要得到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才能進行決議;如果出席委員人數相同,則由主席做出裁決。這表明在甄選會的開會和決策過程中,委員出席和同意達到一定比例是必要的。舉例來說,如果甄選會共有十五位委員,至少需要十位以上的委員出席,並且需要六位以上的委員同意才能正式做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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