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甄選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委員中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現任或曾任幼兒教育及照顧研究或從事幼兒教育及照顧相關工作者;其外聘委員及任一性別委員,應各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聯合公開甄選作業,其甄選會委員,由辦理甄選作業之機關首長遴聘之,並由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擔任召集人,開會時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得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3. 甄選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第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AI 深度解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