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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之甄選,至少應就筆試、口試、試教及實作,擇二種以上方式綜合考評。
  2. 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以外之其他契約進用人員,其甄選方式,得採筆試、口試或實作之一種方式辦理。
  3. 第一項人員甄選時,得就具備一定期間以上之公立托兒所或幼稚園教保服務經驗者,酌予加分,並明定於甄選簡章。
  4. 前項一定期間以上之教保服務經驗,及酌予加分之限制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5. 第三條第二項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其為推動族語、歷史及文化教育之需,於辦理第一項人員甄選時,得就經原住民族委員會族語認證通過並有證明文件者,酌予加分,且應明定於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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