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 7 條規定了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以及其他契約進用人員的甄選方式和應考評的項目。其中,教保員、助理教保員的甄選至少應評選筆試、口試、試教和實作中的兩種以上方式進行綜合考評。其他契約進用人員的甄選方式可以選擇筆試、口試或實作中的一種。此外,對於具有一定期間以上的公立托兒所或幼稚園教保服務經驗的人員,可以給予加分,具體的加分方式在甄選簡章中明確規定。關於一定期間以上的教保服務經驗和加分的限制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來確定。另外,對於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且經原住民族委員會族語認證通過並持有證明文件的幼兒園教保人員,可以在甄選時給予加分,並且這一加分方式需在甄選簡章中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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