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辦法辦理之遷調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規定為之;其遷調跨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者,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共同訂定相關規定,並組成跨直轄市、縣(市)遷調作小組為之。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所定規定辦理遷調作業,應尊重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之意願。
  3. 國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其遷調作業,得委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