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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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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契約進用人員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考
  2. 2.年終考核分為甲等、乙等及丙等;其各等分數及規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其次學年薪資提高一級。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其次學年薪資留原薪級。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其次學年薪資留原薪級,並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3. 3.契約進用人員連續任職滿六個月,未滿一學年者,另予考核;其考核項目、各等分數,比照年終考核之規定辦理,次學年仍留原薪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文內容,無法找到任何有關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 16 條的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對該條款的釋義和相關範例。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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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 16 條規定:「契約進用人員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考核。年終考核分為甲等、乙等及丙等;其各等分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