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15條,契約進用人員應接受考核,並且考核類別包括平時考核、年終考核和專案考核。平時考核應評估進用人員在工作、操行、敬業精神、工作成效和出勤紀錄等方面的表現,並根據具體事實詳細記錄,作為年終考核的依據。年終考核則綜合評估進用人員的敬業精神、團隊精神、工作成效、專業知能、出勤紀錄、獎懲情形、完成相關研習時數及平時考核情形等。專案考核則是針對進用人員涉有重大違失情事、違反勞動基準法或受刑事處分的情況進行辦理。 對於平時考核,如果進用人員有符合獎懲基準的具體事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獎勵包括嘉獎、記功和記大功,懲處則包括申誡、記過和記大過。年終考核之細目及獎懲基準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如果進用人員符合契約進用人員平時考核的第17條第1項和第2項第2款所規定的情形,直屬主管應與其進行面談,內容涉及園務計畫、目標、方法及態度等,並記錄於平時考核紀錄中。 參考資料: 1.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2. 勞動基準法 3. 教育部相關法規解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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