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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契約進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終考不得考列甲等: 一、有曠職之紀錄。 二、未經幼兒園園長或學校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三、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四、事、病假合計超過二十八日。 五、工作不力致影響整體業務之完成或推展,有具體事實。 六、影響幼兒園或學校聲譽,有具體事實。
  2. 契約進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終考核僅得考列丙等: 一、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有具體事實。 二、其他影響幼兒重大權益事項,且有具體之事實。
  3. 第一項第三款因病已達延長病假之情形,不包括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
  4. 第一項第四款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請假之日數。
  5.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幼兒園或學校於辦理契約進用教保服務人員考核時,不得以下列事由,作為年終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或陪產檢及陪產假。 二、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 三、依法令規定核給之哺集乳時間、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或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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