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 17 條規定了契約進用人員在年終考核時應受到的考核等次的限制。根據該條文,契約進用人員在以下情形下,年終考核不得考列甲等:一、有曠職紀錄;二、未經幼兒園園長或學校校長同意,在外兼課兼職;三、因病已達延長病假;四、事、病假合計超過二十八日;五、工作不力致影響整體業務之完成或推展,有具體事實;六、影響幼兒園或學校聲譽,有具體事實。而契約進用人員在以下情形下,年終考核僅得考列丙等:一、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有具體事實;二、其他影響幼兒重大權益事項,且有具體之事實。 此外,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了因病已達延長病假之情形不包括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而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了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請假之日數。 最後,根據第五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幼兒園或學校在辦理契約進用教保服務人員考核時,不得以某些特定因素作為年終考核等次的考量,這些特定因素包括依法令規定的請假天數、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的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天數,以及依法令規定的哺集乳時間、因育嬰減少工作時間或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等。 以上解釋均依據《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 17 條相關規定,並參考教育部、行政院之函釋與法律解釋,特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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