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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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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契約進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終考不得考列甲等: 一、有曠職之紀錄。 二、未經幼兒園園長或學校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三、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四、事、病假合計超過二十八日。 五、工作不力致影響整體務之完成或推展,有具體事實。 六、影響幼兒園或學校聲譽,有具體事實。
  2. 2.契約進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終考核僅得考列丙等: 一、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有具體事實。 二、其他影響幼兒重大權益事項,且有具體之事實。
  3. 3.第一項第三款因病已達延長病假之情形,不包括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
  4. 4.第一項第四款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身心調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請假之日數。
  5. 5.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幼兒園或學校於辦理契約進用教保服務人員考核時,不得以下列事由,作為年終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身心調適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或陪產檢及陪產假。 二、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 三、依法令規定核給之哺集乳時間、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或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四、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十日。
  6. 6.契約進用人員請普通傷病假,一年內超過十日者,仍應以其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實際績效及其他因素,綜合考量辦理考核,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因素。
  7. 7.第五項第四款及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四項及第五項第一款規定,自一百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 17 條規定了契約進用人員在年終考核時應受到的考核等次的限制。根據該條文,契約進用人員在以下情形下,年終考核不得考列甲等:一、有曠職紀錄;二、未經幼兒園園長或學校校長同意,在外兼課兼職;三、因病已達延長病假;四、事、病假合計超過二十八日;五、工作不力致影響整體業務之完成或推展,有具體事實;六、影響幼兒園或學校聲譽,有具體事實。而契約進用人員在以下情形下,年終考核僅得考列丙等:一、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有具體事實;二、其他影響幼兒重大權益事項,且有具體之事實。 此外,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了因病已達延長病假之情形不包括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而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了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請假之日數。 最後,根據第五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幼兒園或學校在辦理契約進用教保服務人員考核時,不得以某些特定因素作為年終考核等次的考量,這些特定因素包括依法令規定的請假天數、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的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天數,以及依法令規定的哺集乳時間、因育嬰減少工作時間或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等。 以上解釋均依據《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 17 條相關規定,並參考教育部、行政院之函釋與法律解釋,特此說明。

  • 名詞
  • 名詞
  • 性騷擾名詞
  • 期間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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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 17 條規定:「契約進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終考核不得考列甲等: 一、有曠職之紀錄。 二、未經幼兒園園長或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