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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課後照顧中心應具備下列設施、設備: 一、教室。 二、活動室。 三、遊戲空間。 四、寢室。 五、保健室或保健箱。 六、辦公區或辦公室。 七、廚房或配膳空間。 八、盥洗衛生設備。 九、其他與本服務相關之必要設施或設備。
  2.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設施、設備,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併用。
  3. 第一項第八款設備數量,不得少於下列規定,其規格應合於兒童使用;便器並應有隔間設計: 一、大便器: (一)男生:每七十五人一個,未滿七十五人者,以七十五人計。 (二)女生:每十五人一個,未滿十五人者,以十五人計。 二、男生小便器:每三十人一個,未滿三十人者,以三十人計。 三、水龍頭:每十人一個,未滿十人者,以十人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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