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7條,課後照顧中心應具備教室、活動室、遊戲空間、寢室、保健室或保健箱、辦公區或辦公室、廚房或配膳空間、盥洗衛生設備,以及其他與該服務相關之必要設施或設備。其中,第一項至第六項的設施可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併用。而第一項第八項規定的盥洗衛生設備數量則有明確規定,其中大便器應每七十五人一個(未滿七十五人者,以七十五人計),女生小便器應每十五人一個(未滿十五人者,以十五人計),男生小便器應每三十人一個(未滿三十人者,以三十人計),水龍頭應每十人一個(未滿十人者,以十人計)。此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兒童的衛生環境和使用需求,例如提供足夠的洗手設施給兒童使用。根據裁判書中提到的資訊,沒有提到與此法條相關的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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