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6條,課後照顧中心的規定如下: 1. 課後照顧中心必須有固定地點和完整專用場地,如果是多層建築,只能使用地面一樓至四樓的範圍。 2. 如果課後照顧中心申請擴大營運規模,在同一棟建築物內,只能使用同一樓層或相連的直上樓層和直下樓層;在其他建築物中,只能使用原中心許可土地範圍內的建築物,並且兩者都必須使用地面樓層。 3.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課後照顧中心可以根據以下規定使用,不受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a. 地下一樓可以作為行政或儲藏等非兒童活動之用途。 b. 如果位於山坡地或因基地整地形成地面高低不一,且不作為防空避難設備使用,可以用作兒童遊戲空間。 根據中華民國兒童課後照顧法規動態整理資訊網,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6條的目的在於規範課後照顧中心的場地使用和擴建,確保兒童照顧環境的安全和適宜。該條法規對於課後照顧中心的建築使用地點、擴建範圍以及特殊情況的使用規定進行了限制和規範,旨在維護兒童的權益和提供高品質的照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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