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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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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課後照顧中心應有固定地點及完整專用場地;其為樓層建築者,以使用地面樓層一樓至四樓為限。
  2. 2.課後照顧中心申請擴充營運規模,同棟建築物內以同一樓層或相連之直上樓層及直下樓層為限;他棟或他幢建築物,以原中心許可土地範圍內之建築物為限,且二者均使用地面樓層者。
  3. 3.課後照顧中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後,得依下列規定使用,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一、附帶使用地下一樓作為行政或儲藏等兒童活動之用途。 二、位於山坡地或因基地整地形成地面高低不一,且非作為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之地下一樓,得作為兒童遊戲空間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6條,課後照顧中心的規定如下: 1. 課後照顧中心必須有固定地點和完整專用場地,如果是多層建築,只能使用地面一樓至四樓的範圍。 2. 如果課後照顧中心申請擴大營運規模,在同一棟建築物內,只能使用同一樓層或相連的直上樓層和直下樓層;在其他建築物中,只能使用原中心許可土地範圍內的建築物,並且兩者都必須使用地面樓層。 3.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課後照顧中心可以根據以下規定使用,不受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a. 地下一樓可以作為行政或儲藏等非兒童活動之用途。 b. 如果位於山坡地或因基地整地形成地面高低不一,且不作為防空避難設備使用,可以用作兒童遊戲空間。 根據中華民國兒童課後照顧法規動態整理資訊網,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6條的目的在於規範課後照顧中心的場地使用和擴建,確保兒童照顧環境的安全和適宜。該條法規對於課後照顧中心的建築使用地點、擴建範圍以及特殊情況的使用規定進行了限制和規範,旨在維護兒童的權益和提供高品質的照顧服務。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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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課後照顧中心應有固定地點及完整專用場地;其為樓層建築者,以使用地面樓層一樓至四樓為限。課後照顧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