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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課後照顧中心應有固定地點及完整專用場地;其為樓層建築者,以使用地面樓層一樓至四樓為限。
  2. 課後照顧中心申請擴充營運規模,同棟建築物內以同一樓層或相連之直上樓層及直下樓層為限;他棟或他幢建築物,以原中心許可土地範圍內之建築物為限,且二者均使用地面樓層者。
  3. 課後照顧中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後,得依下列規定使用,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一、附帶使用地下一樓作為行政或儲藏等兒童活動之用途。 二、位於山坡地或因基地整地形成地面高低不一,且非作為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之地下一樓,得作為兒童遊戲空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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