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六章 附則

§ 29–335

30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至課後照顧班、中心視導、稽查,其中安全措施相關業務之稽查,應每年至少辦理一次。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導、稽查課後照顧班、中心時,得要求其提出業務報告,或提供相關資料、文件;課後照顧班、中心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3. 前二項視導及稽查之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3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得另訂補充規定。
33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施行。
  2.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