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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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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至課後照顧班、中心視導、稽查,其中安全措施相關業務之稽查,應每年至少辦理一次。
  2.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導、稽查課後照顧班、中心時,得要求其提出業務報告,或提供相關資料、文件;課後照顧班、中心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3. 3.前二項視導及稽查之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課後照顧班、中心的視導和稽查措施。根據該條的第1項,主管機關可以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視導和稽查,其中在安全措施相關業務的稽查方面,每年至少要進行一次。根據第2項,主管機關在視導、稽查課後照顧班、中心時,可以要求其提出業務報告,提供相關資料和文件,而課後照顧班、中心的負責人或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至於視導和稽查的具體規定,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定制。根據我所查閱到的法規資料,並沒有進一步的範例或具體內容的說明。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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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30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至課後照顧班、中心視導、稽查,其中安全措施相關業務之稽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