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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至課後照顧班、中心視導、稽查,其中安全措施相關業務之稽查,應每年至少辦理一次。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導、稽查課後照顧班、中心時,得要求其提出業務報告,或提供相關資料、文件;課後照顧班、中心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3. 前二項視導及稽查之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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