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課後照顧班、中心的視導和稽查措施。根據該條的第1項,主管機關可以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視導和稽查,其中在安全措施相關業務的稽查方面,每年至少要進行一次。根據第2項,主管機關在視導、稽查課後照顧班、中心時,可以要求其提出業務報告,提供相關資料和文件,而課後照顧班、中心的負責人或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至於視導和稽查的具體規定,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定制。根據我所查閱到的法規資料,並沒有進一步的範例或具體內容的說明。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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