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9條的規定,課後照顧中心應與兒童家長進行書面契約,就課後照顧服務的內容、時間、接送方式、逾時或短少時數、保護照顧、告知義務、緊急事故與處理、終止契約事項、收費與退費方式、違約賠償、申訴處理、管轄法院及其他課後照顧中心與家長之權利、義務等事項進行協商並訂定書面契約。此書面契約的範本則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課後照顧中心與家長之間的權益和義務得到明確的規範,以保障兒童的照顧服務品質和安全。根據以上資料和相關法規說明,我們可以知道這項法規要求課後照顧中心和家長之間在提供服務的各方面進行協商和達成共識,並以書面契約方式確立雙方之間的權益和義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