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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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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立課後照顧班辦理本服務之收費基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列計算方式為上限,自行訂定: 一、學校自辦: ┌─────────────┬──────────────┐ │於學校上班時間辦理時,每位│新臺幣二六○元×服務總節數÷│ │學生收費 │○.七÷學生數 │ ├─────────────┼──────────────┤│於學校下班時間及寒暑假辦理│新臺幣四○○元×服務總節數÷│ │時,每位學生收費 │○.七÷學生數 │ ├─────────────┼──────────────┤│一併於學校上班時間及下班時│(新臺幣二六○元×上班時間服│ │間辦理時,每位學生收費 │務總節數÷○.七÷ 學生數)+│ │ │(新臺幣四○○元×下班時間服│ │ │務總節數÷○.七÷學生數) │ └─────────────┴──────────────┘ 二、委託辦理: ┌─────────────┬──────────────┐ │於學校上班時間辦理時,每位│ ││學生收費 │ │├─────────────┤ ││於學校下班時間及寒暑假辦理│ 新臺幣四一○元×服務總時數 │ │時,每位學生收費 │ ÷ ○.七 ÷ 學生數 │ ├─────────────┤ ││一併於學校上班時間及下班時│ ││間辦理時,每位學生收費 │ │└─────────────┴──────────────┘
  2. 2.前項第一款服務總節數,其每節為四十分鐘。
  3. 3.第一項收費,得採每月收費或一次收費;參加兒童未滿十五人者,得酌予提高收費,但不得超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所定收費基準之百分之二十,並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
  4. 4.第一項本服務總節(時)數,因故未能依原定服務節(時)數實施時,應依比率減收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0條,公立課後照顧班辦理本服務的收費基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訂定,並以下列計算方式為上限: 1. 學校自辦時,收費計算方式如下: - 在學校上班時間辦理時,每位學生收費為新臺幣260元乘以服務總節數除以0.7再除以學生數。 - 在學校下班時間及寒暑假辦理時,每位學生收費為新臺幣400元乘以服務總節數除以0.7再除以學生數。 - 一併於學校上班時間及下班時間辦理時,每位學生收費為(新臺幣260元乘以上班時間服務總節數除以0.7除以學生數)加上(新臺幣400元乘以下班時間服務總節數除以0.7除以學生數)。 2. 委託辦理時,收費計算方式如下: - 在學校上班時間辦理時,每位學生收費為新臺幣410元乘以服務總時數除以0.7除以學生數。 - 在學校下班時間及寒暑假辦理時,每位學生收費為新臺幣410元乘以服務總時數除以0.7除以學生數。 - 一併於學校上班時間及下班時間辦理時,每位學生收費為(新臺幣410元乘以上班時間服務總時數除以0.7除以學生數)加上(新臺幣410元乘以下班時間服務總時數除以0.7除以學生數)。 此外,第一項服務總節數的每節為40分鐘。 收費方式可以選擇每月收費或一次性收費。如果參加兒童人數不滿15人,可以酌予提高收費,但不得超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根據第一項所定的收費基準的百分之二十,並需要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如果因故未能按照原定的服務節(時)數實施,應按比率減少收費用。 (參考資料: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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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公立課後照顧班辦理本服務之收費基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列計算方式為上限,自行訂定: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