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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立課後照顧班辦理本服務之收費基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列計算方式為上限,自行訂定: 一、學校自辦: ┌─────────────┬──────────────┐ │於學校上班時間辦理時,每位│新臺幣二六○元×服務總節數÷│ │學生收費 │○.七÷學生數 │ ├─────────────┼──────────────┤│於學校下班時間及寒暑假辦理│新臺幣四○○元×服務總節數÷│ │時,每位學生收費 │○.七÷學生數 │ ├─────────────┼──────────────┤│一併於學校上班時間及下班時│(新臺幣二六○元×上班時間服│ │間辦理時,每位學生收費 │務總節數÷○.七÷ 學生數)+│ │ │(新臺幣四○○元×下班時間服│ │ │務總節數÷○.七÷學生數) │ └─────────────┴──────────────┘ 二、委託辦理: ┌─────────────┬──────────────┐ │於學校上班時間辦理時,每位│ ││學生收費 │ │├─────────────┤ ││於學校下班時間及寒暑假辦理│ 新臺幣四一○元×服務總時數 │ │時,每位學生收費 │ ÷ ○.七 ÷ 學生數 │ ├─────────────┤ ││一併於學校上班時間及下班時│ ││間辦理時,每位學生收費 │ │└─────────────┴──────────────┘
  2. 前項第一款服務總節數,其每節為四十分鐘。
  3. 第一項收費,得採每月收費或一次收費;參加兒童未滿十五人者,得酌予提高收費,但不得超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所定收費基準之百分之二十,並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
  4. 第一項本服務總節(時)數,因故未能依原定服務節(時)數實施時,應依比率減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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