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1條,公立課後照顧班所收取的費用要分為行政費和鐘點費兩類。行政費包括水電費、材料費、勞健保費、勞退金、資遣費、加班費、獎金及意外責任保險等勞動權益保障費用,原則上應占總收費的百分之三十。在學校委託辦理時,受託人的行政費應占總收費的百分之二十;學校的行政費則以占總收費的百分之十為限。鐘點費則以占總收費的百分之七十為原則。在收費不足以支付支出時,應優先支付鐘點費。公立國民小學自行辦理此服務時,收入和支出的處理可以透過代收代付方式進行,同時需要妥善管理會計帳冊。 以上解釋資料係根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1條進行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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