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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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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課後照顧中心收取費用,應掣給正式收據,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兒童及家長繳回收據收執聯。
  2. 2.前項收據,應載明課後照顧中心名稱、地址、設立許可證書號碼、服務期間、收費項目、各項金額、總額及退費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8-4條: 1. 課後照顧中心收取費用時,應掣給正式收據,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兒童及家長繳回收據收執聯。根據台灣法規,課後照顧中心收取費用時,應提供正式收據予兒童及家長,不得要求繳回收據收執聯。這是為了保障兒童及家長的權益,避免潛在的財務紛爭。 2. 前項收據應載明課後照顧中心名稱、地址、設立許可證書號碼、服務期間、收費項目、各項金額、總額及退費規定。根據法規要求,收據應詳細列明課後照顧中心的相關資訊,包括名稱、地址、設立許可證書號碼、服務期間等。此外,收據也應清楚顯示各項收費項目、金額以及總額,還應包括退費規定,以提供兒童及家長明確的費用結構和相關退費規定的資訊。 以上說明參考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相關法規,該法規是根據台灣法律制定的,以保障兒童及家長在課後照顧服務中的權益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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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8-4 條規定:「課後照顧中心收取費用,應掣給正式收據,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兒童及家長繳回收據收執聯。前項收據,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8-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