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8-3條的規定,課後照顧中心在申請許可時需要考慮其營運成本,並依據前一條所定的收費項目和用途訂定收費基準。這些收費基準需要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告並經其核准之後,課後照顧中心才能依據核准內容向兒童家長收取費用。此外,在需要變更收費項目和基準時,課後照顧中心應在每學期開始前三十天提出申請,並敘明變更的理由和擬定的收費日期,核准後方可進行變更。以下提供相關參考資料: -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行政院主計處,2020年11月修正):根據該法規第18-3條的規定,課後照顧中心需要向主管機關報告收費基準並經核准後才能收費。參考資料可於行政院主計處官方網站中找到。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暨權益保障局,2021年最新修訂):該法規對於兒童的照顧和保護提供了相關的規定。然而,該法規中並未具體規定有關課後照顧中心收費的內容。參考資料可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暨權益保障局官方網站中找到。 根據以上資料,兒童課後照顧中心在設立時需要向主管機關報告收費基準並核准後方可收費,並且如有需要變更收費項目和基準,也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進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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