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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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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後照顧中心收取之費用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註冊費:支應硬體設施維護成本。 二、月費:支應人事成本。 三、代辦費:支應交通費、教材費、餐點費、活動費等費用。 四、臨時服務費:支應臨時服務時間之相關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8-2條,課後照顧中心收取的費用項目及用途如下: 1. 註冊費:收取註冊費用用以支應硬體設施的維護成本。此項費用可以用來維護課後照顧中心的設施,確保孩子們有一個良好且安全的學習環境。 2. 月費:收取月費用以支應人事成本,包括老師的薪資及其他人事相關費用。這些費用用於支付老師的工資以及其他與運營課後照顧中心相關的人事費用。 3. 代辦費:收取代辦費用以支付交通費、教材費、餐點費、活動費等相關費用。這些費用可以用來支付孩子們在課後照顧中心參加活動時所需要的相關費用,如交通費、教材費、餐點費等。 4. 臨時服務費:收取臨時服務費用用以支付臨時服務時間的相關費用。這些費用可以用於支付在非正常課後照顧時間提供的臨時服務所需的相關費用。 參考法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8-2條(102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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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8-2 條規定:「課後照顧中心收取之費用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註冊費:支應硬體設施維護成本。 二、月費:支應人事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