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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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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後照顧中心之服務,分為下列三類: 一、平日服務:於學期起迄期間提供服務者。 二、寒暑假服務:於寒暑假期間提供服務者。 三、臨時服務:為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因臨時需要提供服務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8-1條,課後照顧中心的服務分為平日服務、寒暑假服務和臨時服務三類。平日服務指的是在學期起迄期間提供服務的課後照顧中心;寒暑假服務指的是在寒暑假期間提供服務的課後照顧中心;臨時服務則是指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因臨時需要而提供的服務。根據這項規定,課後照顧中心可以根據需要提供不同形式的服務,以滿足兒童照顧的需求。 參考資料: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65&flno=1) 範例:一個學校的課後照顧中心在平日提供服務給學生放學後的照顧,包括提供輔導和學習活動。在寒暑假期間,課後照顧中心也會開放並提供相應的服務,以支持學生在假期期間的照顧需求。此外,如果有父母或監護人因緊急事情需要臨時服務,課後照顧中心可以臨時提供照顧服務,以確保兒童的安全和照顧。

  • 監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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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8-1 條規定:「課後照顧中心之服務,分為下列三類: 一、平日服務:於學期起迄期間提供服務者。 二、寒暑假服務: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