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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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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課後照顧中心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檢附招收概況表,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2. 2.課後照顧中心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檢附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影本,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3. 3.課後照顧中心應每二年檢附主任、課後照顧服務人員與其他工作人員之健康檢查結果影本,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8條的规定: 1. 課後照顧中心每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前,應檢附招收概況表,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根據中華民國教育部發布的「兒童課後照顧班招收概況調查表範例」,中心需提供包括招收人數、課程內容、收費標準等相關信息。 2. 課後照顧中心每年12月31日前,應檢附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影本,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這是為了保障兒童在課後照顧中心期間發生意外時的保障。根據我國保險事業監理條例,公共意外責任險是一種提供個人、法人或團體在因業務活動造成他人傷害時負責賠償責任的保險。 3. 課後照顧中心應每2年檢附主任、課後照顧服務人員與其他工作人員之健康檢查結果影本,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這是為了確保中心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符合相關要求。根據台灣地區公共衛生法,從事兒童服務相關工作的人員,例如主任、教師、輔導員等,需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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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課後照顧中心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檢附招收概況表,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