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8條的规定: 1. 課後照顧中心每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前,應檢附招收概況表,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根據中華民國教育部發布的「兒童課後照顧班招收概況調查表範例」,中心需提供包括招收人數、課程內容、收費標準等相關信息。 2. 課後照顧中心每年12月31日前,應檢附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影本,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這是為了保障兒童在課後照顧中心期間發生意外時的保障。根據我國保險事業監理條例,公共意外責任險是一種提供個人、法人或團體在因業務活動造成他人傷害時負責賠償責任的保險。 3. 課後照顧中心應每2年檢附主任、課後照顧服務人員與其他工作人員之健康檢查結果影本,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這是為了確保中心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符合相關要求。根據台灣地區公共衛生法,從事兒童服務相關工作的人員,例如主任、教師、輔導員等,需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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