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當課後照顧中心需要進行改建、擴充、縮減場地、增減招收人數等事項時,必須在三十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以下文件和資料申請核准: 1. 原設立許可證書。 2. 變更項目及內容的說明。 3. 建築物改建、擴充或縮減場地的許可證明文件和建築物樓層配置圖,並標示變更的範圍。 4. 消防安全設備機關核發的合格文件及圖說。 5. 變更後的室內、外活動空間的面積。 6. 變更後的房舍用途及面積。 7. 學童的安置方式。 在完成變更後,課後照顧中心應報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查核。若通過查核,則換發新的設立許可證書。若未按照規定辦理或不符合許可內容,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設立許可。 參考資料: - 衛生福利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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