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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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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課後照顧中心在原址進行改建、擴充、縮減場地、增減招收人數等事項時,應於三十日前檢具下列文件、資料,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 一、原設立許可證書。 二、變更項目及內容。 三、建築物改建、擴充或縮減場地之許可證明文件及建築物樓層配置圖,並標示變更範圍。 四、消防安全設備機關核發之合格文件及圖說。 五、變更後之室內、外活動空間面積。 六、變更後之房舍用途及面積。 七、學童安置方式。
  2. 2.課後照顧中心依前項核准之事項變更完成後,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查核,通過者,換發設立許可證書。未依規定辦理或不符許可內容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當課後照顧中心需要進行改建、擴充、縮減場地、增減招收人數等事項時,必須在三十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以下文件和資料申請核准: 1. 原設立許可證書。 2. 變更項目及內容的說明。 3. 建築物改建、擴充或縮減場地的許可證明文件和建築物樓層配置圖,並標示變更的範圍。 4. 消防安全設備機關核發的合格文件及圖說。 5. 變更後的室內、外活動空間的面積。 6. 變更後的房舍用途及面積。 7. 學童的安置方式。 在完成變更後,課後照顧中心應報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查核。若通過查核,則換發新的設立許可證書。若未按照規定辦理或不符合許可內容,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設立許可。 參考資料: - 衛生福利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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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課後照顧中心在原址進行改建、擴充、縮減場地、增減招收人數等事項時,應於三十日前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