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課後照顧中心在原址進行改建、擴充、縮減場地、增減招收人數等事項時,應於三十日前檢具下列文件、資料,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一、原設立許可證書。 二、變更項目及內容。 三、建築物改建、擴充或縮減場地之許可證明文件及建築物樓層配置圖,並標示變更範圍。 四、消防安全設備機關核發之合格文件及圖說。 五、變更後之室內、外活動空間面積。 六、變更後之房舍用途及面積。 七、學童安置方式。
- 課後照顧中心依前項核准之事項變更完成後,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查核,通過者,換發設立許可證書。未依規定辦理或不符許可內容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