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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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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課後照顧中心停業或歇業時,應於三十日前敘明理由、日期,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後,始得為之;停業後復業者,亦同。申請停業或歇業時,並應敘明兒童之安置方式。
  2. 2.課後照顧中心經許可設立後,於一年內未開始營運,或因故停業而未依前項規定申請核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已逾核准之停業期間而未復業者,亦同。
  3. 3.第一項所定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一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 1. 如果課後照顧中心要停業或歇業,必須在三十天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敘明停業的理由和日期,經核准後才可以進行停業。如果停業後要復業,也需要經過同樣的程序。同時,在申請停業或歇業時,還應詳細說明兒童的安置方式。 2. 課後照顧中心在獲准設立後,如果在一年內沒有開始營運,或因故停業卻沒有按照前項規定提出核准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改善情況;如果到期仍未改善,可以撤銷其設立許可。已經超過核准的停業期限而未復業的情況也是一樣。 3. 第一項所指的停業期限最長為一年,必要時可以申請延長一年。 參考資料: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6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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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課後照顧中心停業或歇業時,應於三十日前敘明理由、日期,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