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 1. 如果課後照顧中心要停業或歇業,必須在三十天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敘明停業的理由和日期,經核准後才可以進行停業。如果停業後要復業,也需要經過同樣的程序。同時,在申請停業或歇業時,還應詳細說明兒童的安置方式。 2. 課後照顧中心在獲准設立後,如果在一年內沒有開始營運,或因故停業卻沒有按照前項規定提出核准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改善情況;如果到期仍未改善,可以撤銷其設立許可。已經超過核准的停業期限而未復業的情況也是一樣。 3. 第一項所指的停業期限最長為一年,必要時可以申請延長一年。 參考資料: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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