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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課後照顧中心遷移者,應向遷移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設立;其遷移至原行政區域外者,並應向原主管機關申請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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