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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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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設立許可證書應載明之事項有變更時,負責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換發設立許可證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4條,當前條中的設立許可證書上需要載明的事項發生變更時,負責人應該在事實發生後的30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換發新的設立許可證書。 參考範例: 根據新北市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張負責人在設立許可證書上載明的事項,如所在地址或業務項目發生變更後,他應在變更後的30日內向新北市主管機關提出變更登記申請,並等待新的許可證書發放。

  • 主管機關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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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前條設立許可證書應載明之事項有變更時,負責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