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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設立許可證書應載明之事項有變更時,負責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換發設立許可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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