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設立許可證書應載明之事項有變更時,負責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換發設立許可證書。
根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4條,當前條中的設立許可證書上需要載明的事項發生變更時,負責人應該在事實發生後的30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換發新的設立許可證書。 參考範例: 根據新北市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張負責人在設立許可證書上載明的事項,如所在地址或業務項目發生變更後,他應在變更後的30日內向新北市主管機關提出變更登記申請,並等待新的許可證書發放。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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