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許可證書應至少載明課後照顧中心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機構面積、最大招收人數、許可日期及許可文號;其格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設立許可證書應至少載明課後照顧中心的以下資訊: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機構面積、最大招收人數、許可日期及許可文號。許可證書的格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來定。根據最新資料,例如教育部公告的《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施行細則》即是相關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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