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十條第一項之申請後,經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認符合本辦法規定者,應許可其設立,並發給設立許可證書。
根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2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接受第10條第1項的申請後,需要與相關機關進行實地勘查,以確定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如果符合規定,該主管機關應當許可其設立,並發給設立許可證書。 參考資料: -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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