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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十條第一項之申請後,經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認符合本辦法規定者,應許可其設立,並發給設立許可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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