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申請設立兒童課後照顧中心需要填寫申請書及檢附一系列文件和資料,包括中心的基本資料、設立目的及業務計畫書、建築物位置圖及平面圖、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財產清冊及經費來源、預算表、組織表、收退費基準及服務規定、履行營運擔保證明、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時還需要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根據法條第2款的規定,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和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金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第3款規定,主管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正本文件供查驗。 如果是由直轄市、市主管機關指定區公所辦理課後照顧中心,則需要經直轄市、市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根據第4款規定。 負責人的規定在第5款中說明,根據不同的設立方式,負責人可能是鄉(鎮、市、區)公所或團體的代表人、法人的董事長或有代表法人資格的董事,或是自然人的設立人或推舉的代表人。 根據以上資料,例如,要申請設立兒童課後照顧中心,申請人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檢附中心的基本資料、設立目的及業務計畫書、建築物位置和平面圖、土地和建築物的使用權利證明文件等等。此外,申請人還需要提供履行營運擔保證明和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最後,如果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還需要提供相關的法人或團體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 此回答所使用的參考資料包括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0條的文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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