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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立課後照顧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公立國民小學,或由公立國民小學提出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私立課後照顧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私立國民小學辦理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之。
  2. 私立課後照顧班,由私立國民小學申請辦理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之: 一、設立目的及業務計畫書。 二、財產清冊及經費來源。 三、預算表:載明全年收入及支出預算。 四、組織表、主管與工作人員人數、資格、條件、工作項目及福利。 五、收退費及服務規定。 六、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同意附設課後照顧班之會議紀錄。
  3. 前二項所定國民小學,包括師資培育大學附設之實驗國民小學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附設之國民小學或國小部。
  4. 第一項指定或申請程序及應檢附資料表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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