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此條共分為兩項。第一項提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根據該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設立課後照顧服務審議會,該審議會的任務包括:研訂直轄市、縣(市)推展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的目標和方針、協調規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推動、審議其他相關的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事項。 第二項提到該審議會的委員人數為十三人至十七人,由直轄市、縣(市)長或其指定的人擔任召集人,並且聘(派)兼教育學者專家、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公益教保團體代表、勞工團體代表、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以及機關代表。這些委員將一同參與該審議會的工作。 參考資料:《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教育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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