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立課後照顧班應優先招收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兒童。
  2. 公立課後照顧班之收費如下: 一、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兒童:免費。 二、情況特殊兒童:經學校評估後,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案准者,減免收費。 三、一般兒童:依第二十條規定收費。
  3. 前項兒童,除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外,以分散編班為原則。
  4. 國民小學或受託人每招收兒童二十人,第二項減免之費用,應自行負擔一人;其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之;仍不足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情況補助之。
  5. 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及其他情況特殊兒童參加本服務之人數比率,列為各國民小學辦理本服務之教育視導重要指標之一。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