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5條的釋義: 1. 提供本服務而招收兒童五人以上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但依法登記或立案之社會福利、公益、慈善或宗教團體提供免費之本服務者,不在此限。 此條款規定了開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或中心的最低人數要求,即需招收五人以上的兒童方可辦理。然而,若是符合法律登記或立案之社會福利、公益、慈善或宗教團體提供免費服務的情況,則不受這個人數限制。 2. 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班,應充分告知兒童之家長,儘量配合一般家長上班時間,並由家長決定自由參加,不得強迫。 根據這項條款,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班應詳細告知兒童的家長相關事項,並盡量配合一般家長上班時間的需要。參與課後照顧班的決定應由家長自由決定,不得強制參加。 3. 課後照顧班、課後照顧中心(以下簡稱課後照顧班、中心)每班兒童,以十五人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根據這項條款,課後照顧班和課後照顧中心每班的兒童人數原則上應為十五人,最多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4. 公立課後照顧班、中心,每班以招收身心障礙兒童二人為原則,並應酌予減少該班級人數。 這項條款規定了公立課後照顧班和中心每班最少應招收兩名身心障礙兒童,並應該酌情減少其他學生的班級人數。 5. 國民小學得視身心障礙兒童照顧需要,以專班方式辦理本服務。 這項條款規定國民小學可以根據身心障礙兒童的需求,以專班的方式辦理課後照顧服務。 參考資料: -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政府資料開放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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