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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提供本服務而招收兒童五人以上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但依法登記或立案之社會福利、公益、慈善或宗教團體提供免費之本服務者,不在此限。
  2. 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班,應充分告知兒童之家長,儘量配合一般家長上班時間,並由家長決定自由參加,不得強迫。
  3. 課後照顧班、課後照顧中心(以下簡稱課後照顧班、中心)每班兒童,以十五人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4. 公立課後照顧班、中心,每班以招收身心障礙兒童二人為原則,並應酌予減少該班級人數。
  5. 國民小學得視身心障礙兒童照顧需要,以專班方式辦理本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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