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公立國民小學或鄉(鎮、市、區)公所可以委託符合法律規定的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公立的課後照顧班或課後照顧中心。受託人辦理此項服務時應遵循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若受託人辦理本服務的評鑑成績優良,委託人可以以續約方式延長一年。招標文件應包含收費數額、活動內容、人員資格與在職訓練計畫、編班方式、辦理時間、辦理場所、管理方案、受託人續約及相關必要事項的細節。若公立國民小學委託辦理本服務,則應提供學校內的各項設施及設備。如果受託人需要使用學校以外的其他場所、設施或設備,應將師生安全和服務需求放在首位,並經學校同意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參考資料: -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https://edu.law.moe.gov.tw/law2.aspx?LawID=P0076516). 課後照顧服務相關法規. 台灣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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