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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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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立國民小學或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委託人),得委託依法登記或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團體(以下簡稱受託人)辦理公立課後照顧班或公立課後照顧中心。
  2. 2.前項委託辦理,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受託人辦理本服務經評鑑成績優良者,委託人得以續約方式延長一年;其收費數額、活動內容、人員資格與在職訓練計畫、編班方式、辦理時間、辦理場所、管理方案、受託人續約及相關必要事項,應載明於招標文件。
  3. 3.公立國民小學依前項規定,委託辦理本服務者,應提供學校內各項設施及設備。受託人須使用學校以外之其他場所、設施或設備時,應以師生安全及服務活動需要為優先考量,並經學校同意後,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公立國民小學或鄉(鎮、市、區)公所可以委託符合法律規定的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公立的課後照顧班或課後照顧中心。受託人辦理此項服務時應遵循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若受託人辦理本服務的評鑑成績優良,委託人可以以續約方式延長一年。招標文件應包含收費數額、活動內容、人員資格與在職訓練計畫、編班方式、辦理時間、辦理場所、管理方案、受託人續約及相關必要事項的細節。若公立國民小學委託辦理本服務,則應提供學校內的各項設施及設備。如果受託人需要使用學校以外的其他場所、設施或設備,應將師生安全和服務需求放在首位,並經學校同意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參考資料: -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https://edu.law.moe.gov.tw/law2.aspx?LawID=P0076516). 課後照顧服務相關法規. 台灣教育部.

  • 法人名詞
  • 政府採購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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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公立國民小學或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委託人),得委託依法登記或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