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知以下幾個定義: 1.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指在學校上課時間以外,招收國民小學階段兒童,提供以生活照顧和學校作業輔導為主的多元服務。其目的包括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婦女婚育,並讓父母安心就業。 2.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由公立或私立國民小學設立,專門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的班級。 3.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由鄉鎮市區公所、私人或團體設立,負責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的機構。 根據第2項的規定,由公立國民小學或鄉鎮市區公所設立的課後照顧班或中心屬於公立,其他方式設立的則屬於私立。 根據資料來源《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在台灣,設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或中心的具體規定和管理辦法由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所授權的中央及地方政府來制定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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