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根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條,該條所指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這意味著在規定中,這些機關有負責監督和管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和中心的職責。例如,教育部負責監督和管理中央所屬的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和中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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