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後照顧班、中心之命名及更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私立課後照顧班、中心,不得使用易使人誤解其與政府機關(構)有關之名稱。 二、課後照顧班應冠以學校附設之名稱;其依第四條規定委託辦理者,並應明確表示委託人與委託辦理及受託人之名稱。 三、公立課後照顧中心,應冠以直轄市、縣(市)某鄉(鎮、市、區)公所設立之名稱;其依第四條規定委託辦理者,並應明確表示委託人與委託辦理及受託人之名稱。 四、私立課後照顧中心,應冠以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名稱及私立二字,並得冠以該私人、團體之姓名或名稱。 五、同一直轄市、縣(市)之私立課後照顧中心,不得使用相同名稱。但由同一私人或團體設立者,得使用相同名稱,並加註足資分辨之文字。
根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1條,關於課後照顧班和中心的命名及更名規定如下: 一、私立課後照顧班和中心不得使用易使人誤解其與政府機關有關之名稱。 例子:一家私立課後照顧中心不能使用類似於政府機關名稱的名稱,如「市立課後照顧中心」。 二、課後照顧班應冠以學校附設之名稱;其依第四條規定委託辦理者,並應明確表示委託人與委託辦理及受託人之名稱。 例子:如果一家課後照顧班是由學校附設的,則應該在名稱中冠以該學校的名稱。 三、公立課後照顧中心應冠以直轄市、縣(市)某鄉(鎮、市、區)公所設立之名稱;其依第四條規定委託辦理者,並應明確表示委託人與委託辦理及受託人之名稱。 例子:一家公立課後照顧中心應冠以設立該中心的公所名稱。 四、私立課後照顧中心應冠以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名稱及私立二字,並得冠以該私人、團體之姓名或名稱。 例子:一家私立課後照顧中心可以使用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的名稱,並加上「私立」字樣,然後加上其私人或團體的姓名或名稱。 五、同一直轄市、縣(市)內的私立課後照顧中心不得使用相同名稱。但由同一私人或團體設立者,得使用相同名稱,並加註足資分辨之文字。 例子: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的兩家私立課後照顧中心不得使用相同的名稱,但如果是由同一個私人或團體設立的,可以使用相同的名稱,但必須加上足以區分的文字。 以上的解釋基於對《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以及相關法規的理解和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