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得另訂補充規定。
根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32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依本辦法的規定制定補充規定。這意味著上級機關可以依據該法條的授權,補充制定一些具體的規定,來進一步調整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的設立與管理事項。具體的補充規定可以根據不同地區的需要和實際情況做出相應的安排和調整。 參考資料: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最新修訂日期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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