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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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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得另訂補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32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依本辦法的規定制定補充規定。這意味著上級機關可以依據該法條的授權,補充制定一些具體的規定,來進一步調整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的設立與管理事項。具體的補充規定可以根據不同地區的需要和實際情況做出相應的安排和調整。 參考資料: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最新修訂日期未知)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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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32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得另訂補充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