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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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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課後照顧中心之室內樓地板面積及室外活動面積,扣除辦公室、保健室、盥洗衛生設備、廚房、儲藏室、防火空間、樓梯、陽台、法定停車空間及騎樓等兒童主要活動空間之面積後,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兒童活動總面積:應達七十平方公尺以上。 二、室內活動面積:兒童每人不得小於一點五平方公尺。 三、室外活動面積:兒童每人不得小於二平方公尺,設置於內政部公布直轄市最新人口密度高於每平方公里一萬二千人或可供都市發展用地之最新人口密度高於每平方公里一萬二千人之行政區者,每人不得小於一點三平方公尺。但無室外活動面積或室外活動面積不足時,得另以室內相同活動面積替代之。
  2. 2.前項第三款所稱行政區,指直轄市依地方制度法第三條第三項所劃分之區;可供都市發展用地,指依都市計畫書該行政區土地總面積扣除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行水區、風景區等非屬開發建築之用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5條,針對課後照顧中心的室內和室外活動空間要求進行釋義。請看下面的解釋: 1. 兒童活動總面積:根據該條規定,課後照顧中心的兒童活動總面積應該達到70平方公尺以上。這意味著整個中心的活動區域面積需要符合此要求。 2. 室內活動面積:按照該條規定,每個兒童應至少有1.5平方公尺的室內活動空間。這意味著中心應該確保每個兒童都有足夠的室內空間進行活動。 3. 室外活動面積:根據該條規定,每個兒童應至少有2平方公尺的室外活動空間。然而,如果中心所在地的行政區地區人口密度超過每平方公里1萬2000人,或者該地區可供都市發展用地的人口密度超過每平方公里1萬2000人,則每個兒童應至少有1.3平方公尺的室外活動空間。但如果沒有室外活動空間,或室外活動空間不足,可以用相同的室內活動面積來替代。 此外,根據該條的第2款中,“行政區”指的是直轄市根據地方制度法第3條第3項所劃分的區域;“可供都市發展用地”指的是根據都市計畫書該行政區土地總面積扣除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行水區、風景區等非屬開發建築之用地。這些定義可幫助理解條文的相關內容。 參考資料: - 內政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5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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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5 條規定:「課後照顧中心之室內樓地板面積及室外活動面積,扣除辦公室、保健室、盥洗衛生設備、廚房、儲藏室、防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