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5條,針對課後照顧中心的室內和室外活動空間要求進行釋義。請看下面的解釋: 1. 兒童活動總面積:根據該條規定,課後照顧中心的兒童活動總面積應該達到70平方公尺以上。這意味著整個中心的活動區域面積需要符合此要求。 2. 室內活動面積:按照該條規定,每個兒童應至少有1.5平方公尺的室內活動空間。這意味著中心應該確保每個兒童都有足夠的室內空間進行活動。 3. 室外活動面積:根據該條規定,每個兒童應至少有2平方公尺的室外活動空間。然而,如果中心所在地的行政區地區人口密度超過每平方公里1萬2000人,或者該地區可供都市發展用地的人口密度超過每平方公里1萬2000人,則每個兒童應至少有1.3平方公尺的室外活動空間。但如果沒有室外活動空間,或室外活動空間不足,可以用相同的室內活動面積來替代。 此外,根據該條的第2款中,“行政區”指的是直轄市根據地方制度法第3條第3項所劃分的區域;“可供都市發展用地”指的是根據都市計畫書該行政區土地總面積扣除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行水區、風景區等非屬開發建築之用地。這些定義可幫助理解條文的相關內容。 參考資料: - 內政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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