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3 條(地方組織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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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
- 2.省劃分為縣、市〔以下稱縣(市)〕;縣劃分為鄉、鎮、縣轄市〔以下稱鄉(鎮、市)〕。
- 3.直轄市及市均劃分為區。
- 4.鄉以內之編組為村;鎮、縣轄市及區以內之編組為里。村、里〔以下稱村(里)〕以內之編組為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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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 3 條將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下設縣市、鄉鎮縣轄市、區與村里;鄉鎮市為民選自治團體,區為官派派出單位。
Q · 鄉鎮市跟區有什麼不一樣?
鄉鎮市是自治團體首長民選,區是派出單位區長官派
依地方制度法第 3 條,鄉、鎮、縣轄市是地方自治團體,有民選首長與民意代表會;直轄市及市底下的「區」則是派出單位,區長由上級指派、沒有區民代表會。最關鍵的後果:當縣升格或併入直轄市,原本民選的鄉鎮市長會變成官派區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也隨之消失,居民手上的選票少了一個層級的選項。
深度解讀
升格直轄市聽起來像城市升級,但這條冷靜的劃分表底下,藏著一件可能改寫你選票價值的事。它把台灣的地方層級攤開:省、直轄市;省底下是縣、市;縣底下是鄉、鎮、縣轄市;直轄市和市底下劃為「區」。關鍵差別來了:鄉、鎮、縣轄市是地方自治團體,有民選的首長和代表會;但直轄市和市底下的「區」不是自治團體,區長是官派的。這代表什麼?當一個縣升格或併入直轄市,原本你投票選出來的鄉鎮市長,會變成上級指派的區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也跟著消失。你手上那張選票,悄悄少了一個選項。再往下,村、里、鄰是更基層的編組,但村里也不是自治團體。這張地圖,決定了你能選誰、不能選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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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