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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3 條(地方組織體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
  2. 省劃分為縣、市〔以下稱縣(市)〕;縣劃分為鄉、鎮、縣轄市〔以下稱鄉(鎮、市)〕。
  3. 直轄市及市均劃分為區。
  4. 鄉以內之編組為村;鎮、縣轄市及區以內之編組為里。村、里〔以下稱村(里)〕以內之編組為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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