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 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 人口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 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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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bts0613
25 days ago
高普初考
市」的例子(最典型):基隆市、嘉義市法定標準(第3項):人口必須達到 50萬人以上。實際現況:基隆市與嘉義市的人口各自大約只有 30 多萬人與 26 萬人左右。適用結果:因為這兩市在1999年《地方制度法》實施前就已經是省轄市了,依據第5項的規定,它們得不適用50萬人的限制,因此至今仍與新竹市一樣,維持與「縣」同
bts0613
25 days ago
高普初考
直轄市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且 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
準直轄市 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 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政治上有特殊需要:白話:必須是國家的政治核心、或具有重大的主權/國防戰略位置。經濟上有特殊需要:白話:必須是國家的財政支柱、科技重鎮、或是擁有大型國際港口/機場的國際貿易樞紐。文化上有特殊需要:白話:具備深厚的歷史背景、國際級的文化資產,或能代表臺灣多元族群發展的指標性地區。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變成直轄市「錢變多、官變大、福利變好」。
candice0715
8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第一項:直轄市設置之基本標準
第二項:準直轄市之標準➡️人口大於200萬人 尚未改制為直轄市者
第三項:省轄市=縣同級市
第四項:縣轄市之設置標準
0328ann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特殊需要:不確定法律概念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