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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5 條(各級行政區域之機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省設省政府、省諮議會。
  2. 直轄市設直轄市議會、直轄市政府;縣(市)設縣(市)議會、縣(市)政府;鄉(鎮、市)設鄉(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公所,分別為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
  3. 直轄市、市之區設區公所。
  4. 村(里)設村(里)辦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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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tiffanychen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省諮議會不是立法機關 省不是地方自治團體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