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5 條(各級行政區域之機關)
- 1.省設省政府、省諮議會。
- 2.直轄市設直轄市議會、直轄市政府;縣(市)設縣(市)議會、縣(市)政府;鄉(鎮、市)設鄉(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公所,分別為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
- 3.直轄市、市之區設區公所。
- 4.村(里)設村(里)辦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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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分設議會(代表會)與政府(公所)為立法及行政機關,區僅設區公所、村里設辦公處。
Q · 我住的「區」有沒有區議會、區長是不是選出來的?
依地方制度法第 5 條第 3 項,直轄市與市的「區」只設區公所,不設區民代表會,區長依法由市長指派(官派),沒有民選的區層級立法機關。立法與行政分立、設置民選代表會的完整配置,本條只給到鄉(鎮、市)這一層。所以你能投票影響的是市議員與市長,不是區層級;要監督區政,火力要對準上層的市議會。
白話解讀
你選出來的村里長,在法律上其實不算「地方政府」。這條把台灣地方政府的骨架攤開,而骨架上每一節有沒有「民意」這條神經,差別極大。它規定:直轄市設議會和政府、縣市設議會和政府、鄉鎮市設民代表會和公所,這三層的議會代表會是立法機關、政府公所是行政機關,兩者都有民選成分。但往下看就斷了:直轄市和市的「區」只設區公所,沒有區議會,區長官派;村里只設「辦公處」,連機關都稱不上。換句話說,立法與行政分立、有民選代表會的待遇,只給到鄉鎮市為止。再往上看,省只設省政府和省諮議會,但這兩個都是凍省後的非自治機關,省政府是行政院派出機關、省諮議員是官派。讀懂這條,你就看清哪一層的人是你選出來的、哪一層是被指派的。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 5 條為地方機關設置的總則性規範,逐層界定地方各級的立法與行政機關:省設省政府與省諮議會(精省後均為非自治、非民選機關);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分設議會(代表會)為立法機關、政府(公所)為行政機關,具民選成分;直轄市與市之區僅設區公所、村(里)僅設辦公處,屬執行末端,無對應民選議會。此條構成判斷台灣地方各層級「是否具民意基礎」的骨架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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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區公所跟鄉鎮市公所一樣嗎?▾
不一樣。鄉鎮市公所是自治團體的行政機關,搭配民選的代表會;區公所是市政府派出單位,區長官派、無區民代表會。
Q2村里辦公處算政府機關嗎?▾
村里只設辦公處(第4項),不是地方自治團體,也無對應立法機關,里長雖民選但無自治條例與獨立預算。
Q3省政府和省諮議會還在運作嗎?▾
在,但精省後均為非自治機關:省政府是行政院派出機關、省諮議員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皆非民選。
Q4地方有哪幾層立法機關?▾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三層,分別對應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Q5區長是民選還是官派?▾
官派。直轄市與市之區只設區公所,區長由市長依法指派,無區層級選舉。
Q6我對市政有意見要找誰?▾
找有立法與預算審查權的市議會(立法機關),而非官派、僅負責執行的區公所。
Q7鄉鎮市改制直轄市的區後差在哪?▾
原本民選的鄉鎮市長與代表會,會被官派區長與無代表會的區公所取代,基層民選層級消失。
Q8省諮議會是民意機關嗎?▾
不是。其諮議員為官派、無自治立法權,名稱中的「議」與直轄市議會的「議」不同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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