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6 條
- 1.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及村(里)名稱,依原有之名稱。
- 2.前項名稱之變更,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省:由內政部報行政院核定。 二、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提請直轄市議會通過,報行政院核定。 三、縣(市):由縣(市)政府提請縣(市)議會通過,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 四、鄉(鎮、市)及村(里):由鄉(鎮、市)公所提請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報縣政府核定。 五、直轄市、市之區、里:由各該市政府提請市議會通過後辦理。
- 3.鄉(鎮)符合第四條第四項規定,改制為縣轄市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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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6條規定行政區名稱沿用原有名稱,變更須經地方議會通過並報上級機關核定,核定層級隨行政區層級提高。
Q · 行政區或村里要改名,地方自己投票通過就算數嗎?
依地方制度法第6條,行政區名稱變更不是地方自己說了算。直轄市改名要市政府提請市議會通過、報行政院核定;縣(市)要縣市議會通過、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鄉(鎮、市)及村(里)要公所提請代表會通過、報縣政府核定;直轄市與市之區、里則由市政府提請市議會通過後辦理。地方代表會的「通過」只是一半,沒有上級機關「核定」就不生效。
白話解讀
台灣有些地名你習以為常,但它們的法律地位其實寫死在這條。地方制度法第6條說,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村(里)的名稱,一律「依原有之名稱」,法律不創造名字,只承認既成事實。真正關鍵的是後半段:想改名沒那麼簡單。你家村里要改名,得鄉鎮市公所提案、代表會通過、報縣政府核定;縣市改名要縣市議會通過、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連省要改名都得報到行政院。名字越大,核定的層級越高。這代表一件事:地名不是地方自己說了算的小事,它牽動戶籍、地址、門牌、公文,動一個字都得層層上報。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6條為地方行政區劃名稱的基準規範,確立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及村(里)名稱「依原有之名稱」的原則,並就名稱變更設計由下而上、層級對應的核定程序:行政區層級越高、影響範圍越廣,核定機關層級也越高,藉此兼顧地名安定性與地方正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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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地方制度法第6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及村里的名稱原則沿用原名,並設計名稱變更的層級核定程序。
Q2村里改名里民投票就可以嗎?▾
不行。在直轄市須市政府提請市議會通過後辦理,光是里民大會舉手通過法律上不生效力。
Q3鄉鎮市改名要報到哪個機關核定?▾
由鄉(鎮、市)公所提請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再報縣政府核定。
Q4縣市改名誰有最後核定權?▾
由縣(市)政府提請縣(市)議會通過,再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
Q5連省改名都要報行政院嗎?▾
是。省的名稱變更由內政部報行政院核定,是本條最高的核定層級。
Q6為什麼改地名這麼慢?▾
因為地名牽動戶籍、門牌、地址與公文,法律刻意以層層核定多重把關,避免地名被輕易變動。
Q7我反對地方改名,什麼時候出手最有效?▾
在地方代表會或議會表決前,以及上級核定前的意見徵詢階段;一旦核定公告,翻案幾乎不可能。
Q8鄉改制為縣轄市的名稱怎麼處理?▾
鄉(鎮)符合第四條第四項規定改制為縣轄市者,名稱變更準用第6條第2項規定辦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行政區層級 | 提案機關 | 民意機關議決 | 核定機關 |
|---|---|---|---|
| 省 | 內政部 | (不適用) | 行政院 |
| 直轄市 | 直轄市政府 | 直轄市議會通過 | 行政院 |
| 縣(市) | 縣(市)政府 | 縣(市)議會通過 | 內政部轉報行政院 |
| 鄉(鎮、市)及村(里) | 鄉(鎮、市)公所 | 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 | 縣政府 |
| 直轄市、市之區、里 | 市政府 | 市議會通過 | 市政府通過後逕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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