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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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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及村(里)名稱,依原有之名稱。
  2. 2.前項名稱之變更,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省:由內政部報行政院核定。 二、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提請直轄市議會通過,報行政院核定。 三、縣(市):由縣(市)政府提請縣(市)議會通過,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 四、鄉(鎮、市)及村(里):由鄉(鎮、市)公所提請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報縣政府核定。 五、直轄市、市之區、里:由各該市政府提請市議會通過後辦理。
  3. 3.鄉(鎮)符合第四條第四項規定,改制為縣轄市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6條規定行政區名稱沿用原有名稱,變更須經地方議會通過並報上級機關核定,核定層級隨行政區層級提高。

Q · 行政區或村里要改名,地方自己投票通過就算數嗎?

不算。要地方議會通過+上級機關核定才生效

依地方制度法第6條,行政區名稱變更不是地方自己說了算。直轄市改名要市政府提請市議會通過、報行政院核定;縣(市)要縣市議會通過、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鄉(鎮、市)及村(里)要公所提請代表會通過、報縣政府核定;直轄市與市之區、里則由市政府提請市議會通過後辦理。地方代表會的「通過」只是一半,沒有上級機關「核定」就不生效。

白話解讀

台灣有些地名你習以為常,但它們的法律地位其實寫死在這條。地方制度法第6條說,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村(里)的名稱,一律「依原有之名稱」,法律不創造名字,只承認既成事實。真正關鍵的是後半段:想改名沒那麼簡單。你家村里要改名,得鄉鎮市公所提案、代表會通過、報縣政府核定;縣市改名要縣市議會通過、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連省要改名都得報到行政院。名字越大,核定的層級越高。這代表一件事:地名不是地方自己說了算的小事,它牽動戶籍、地址、門牌、公文,動一個字都得層層上報。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6條為地方行政區劃名稱的基準規範,確立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及村(里)名稱「依原有之名稱」的原則,並就名稱變更設計由下而上、層級對應的核定程序:行政區層級越高、影響範圍越廣,核定機關層級也越高,藉此兼顧地名安定性與地方正名需求。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家那條路所在的里要改名,我能反對嗎?

可以,但管道是程序內的意見表達。里的名稱變更依第6條在直轄市要經市議會通過,你可以向里長、市議員反映,或在市政府徵詢意見階段表達立場。盯緊地方民代會議的議程,比事後抗議有效得多。

Q2改地名要花多久?為什麼這麼慢?

因為它是層層核定。一個鄉鎮市改名要經公所提案、代表會通過、再報縣政府核定,每一關都有審議時間。慢不是效率問題,是制度刻意設計的多重把關,避免地名被輕易變動而影響戶政與公文體系。

Q3村里改名里民投票就可以嗎?

不行。在直轄市須市政府提請市議會通過後辦理,光是里民大會舉手通過,法律上不生效力。地方議決只是程序的一半,須完成核定或議會通過程序才生效。

Q4地方制度法第6條是什麼?

規定行政區名稱原則沿用原名,並建立名稱變更的層級核定程序,是地名安定與正名的基準規範。

Q5什麼叫「依原有之名稱」?

法律不創造地名,只承認既成事實,行政區名稱原則上沿用既有名稱。

Q6什麼是「核定」?跟「通過」差在哪?

通過是地方議會或代表會的議決,核定是上級機關的同意確認;未經核定,地方通過再多次都不生效。

Q7各行政區層級的核定機關有何不同?

鄉鎮市村里報縣政府、縣市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直轄市與省報行政院,層級越高核定機關越高。

Q8行政區名稱變更怎麼辦?

確認層級 → 主管機關提案 → 地方議會或代表會通過 → 報上級機關核定 → 核定公告生效。

Q9村里改名要走什麼程序?

在直轄市由市政府提請市議會通過後辦理;在縣轄區由公所提請代表會通過、報縣政府核定。

Q10縣市改名要送哪些關卡?

縣市政府提案 → 縣市議會通過 → 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每關都有審議時間。

Q11我想反對地名變更要怎麼做?

在代表會或議會表決前、以及上級核定前的意見徵詢階段表達立場,向里長、議員或主管機關反映。

Q12地方議會通過 vs 上級核定,哪個才讓改名生效?

上級核定才生效。地方議決只是程序一半,缺核定改名不發生法律效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行政區層級提案機關民意機關議決核定機關
內政部(不適用)行政院
直轄市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通過行政院
縣(市)縣(市)政府縣(市)議會通過內政部轉報行政院
鄉(鎮、市)及村(里)鄉(鎮、市)公所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縣政府
直轄市、市之區、里市政府市議會通過市政府通過後逕辦

提案機關

內政部
直轄市
直轄市政府
縣(市)
縣(市)政府
鄉(鎮、市)及村(里)
鄉(鎮、市)公所
直轄市、市之區、里
市政府

民意機關議決

(不適用)
直轄市
直轄市議會通過
縣(市)
縣(市)議會通過
鄉(鎮、市)及村(里)
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
直轄市、市之區、里
市議會通過

核定機關

行政院
直轄市
行政院
縣(市)
內政部轉報行政院
鄉(鎮、市)及村(里)
縣政府
直轄市、市之區、里
市政府通過後逕辦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地方自治法第3条(地方公共団体の名称及び名称変更)
韓國지방자치법 제5조(지방자치단체의 명칭과 구역)
中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2019)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與變更
法國Code général des collectivités territoriales art. L2111-1(changement de nom d'une commun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880113 制定)

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及村(里)名稱,依原有之名稱。   前項名稱之變更,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省:由內政部報行政院核定。   二、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提請直轄市議會通過,報行政院核定。   三、縣(市):由縣(市)政府提請縣(市)議會通過,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   四、鄉(鎮、市)及村(里):由鄉(鎮、市)公所提請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報縣政府核定。   五、直轄市、市之區、里:由各該市政府提請市議會通過後辦理。   鄉(鎮)符合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改制為縣轄市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30114 修正)

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及村(里)名稱,依原有之名稱。   前項名稱之變更,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省:由內政部報行政院核定。   二、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提請直轄市議會通過,報行政院核定。   三、縣(市):由縣(市)政府提請縣(市)議會通過,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   四、鄉(鎮、市)及村(里):由鄉(鎮、市)公所提請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報縣政府核定。   五、直轄市、市之區、里:由各該市政府提請市議會通過後辦理。   鄉(鎮)符合第四條第四項規定,改制為縣轄市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原條文第三項修正援引條文之項次。

(0880113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30114 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原條文第三項修正援引條文之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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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制度法第 6 條規定:「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及村(里)名稱,依原有之名稱。前項名稱之變更,依下列規定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制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地方制度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