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7 條
- 1.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以下簡稱鄉(鎮、市、區)〕之新設、廢止或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
- 2.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依本法之規定。
- 3.村(里)、鄰之編組及調整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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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7條規定行政區的新設、廢止或調整須依法律規定,原則上要經立法院通過,村里鄰調整則授權地方政府自訂。
Q · 鄉鎮市可以被合併或裁撤嗎?誰能決定?
依地方制度法第 7 條,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之新設、廢止或調整,必須「依法律規定行之」,意即原則上要經立法院三讀的法律,行政機關不能單方面決定。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依本法規定辦理;至於最小的村(里)、鄰之編組及調整,則授權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訂辦法。
白話解讀
一個鄉鎮要被裁掉、兩個縣要合併,誰有權決定?第7條給的答案會讓很多人意外:不是行政院一紙命令就能做,而是「依法律規定行之」。也就是說,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的新設、廢止或調整,原則上要經過立法院三讀的法律,不是行政機關說了算。這是對地方的一道保護:你的家鄉不會因為某個首長拍板就消失或被併掉。但這裡藏著台灣行政區劃長年的痛點:用來統一規範這件事的行政區劃法,草案躺在立法院數十年都沒通過,導致每次調整都得個案處理。至於最小的村里鄰怎麼編組調整,法律放手讓直轄市、縣市自己訂辦法。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 7 條為行政區劃變動的程序性總則,確立「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之新設、廢止或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的法律保留原則,並將縣市改制直轄市導向本法、村里鄰編組調整授權地方自訂,形成由上而下的三層分權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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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鄉鎮市合併要經過誰同意?▾
原則上要經立法院通過法律,因為地方制度法第7條規定行政區的新設、廢止或調整須「依法律規定行之」,不是行政院或地方首長單方面就能決定。
Q2為什麼台灣鄉鎮合併喊很久都做不成?▾
因為缺少統一規範的母法。行政區劃法草案在立法院躺了數十年未通過,每個合併案只能個案立法處理,程序冗長、政治阻力大。
Q3里的範圍調整也要立法院同意嗎?▾
不用。地方制度法第7條第3項把村(里)、鄰的編組及調整辦法授權給直轄市、縣(市)自訂,屬地方自治權限。
Q4縣市要升格直轄市依據哪一條?▾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依地方制度法本法規定辦理,具體程序見第7條之1、第7條之2。
Q5行政區劃法是什麼?通過了嗎?▾
行政區劃法是預計統一規範行政區新設、廢止、調整程序的母法,但草案在立法院延宕數十年仍未三讀通過。
Q6我反對家鄉被併入隔壁市,該找誰?▾
真正有效的施力點在立法院的立法程序,而非向地方政府陳情,因為決定權在法律不在地方首長。
Q7區的調整跟里的調整有什麼不同?▾
區屬第7條第1項須依法律規定,門檻較高;村里鄰屬第3項授權地方自訂辦法,由地方政府自行決定。
Q8里界調整會影響我什麼?▾
里的範圍變動可能改變你被劃入的選區、投票所位置,依第7條第3項由地方政府訂定辦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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