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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以下簡稱鄉(鎮、市、區)〕之新設、廢止或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
  2.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依本法之規定。
  3. 村(里)、鄰之編組及調整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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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s0613
25 day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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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s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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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初考
內政部 二級機關 最後還是要行政院核定之
candice0715
8 month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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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希望以行政區劃法為其規範基礎,然始終未能完成立法程序。 ①新設 ②廢止 ③調整 ④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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