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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地方制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以下簡稱鄉(鎮、市、區)〕之新設、廢止或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
  2.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依本法之規定。
  3. 村(里)、鄰之編組及調整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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