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4條的規定: 1. 課後照顧班執行秘書、課後照顧中心主任及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的在職訓練,至少要培訓18小時。這些在職訓練可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己辦理,或者委託專業團體、法人或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也可以由專業團體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可後辦理。 2. 課後照顧班、中心應給予參加在職訓練的人員公假,並且建立在職訓練檔案,至少保存三年。 3. 如果國民小學合格教師及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教師,在當年度參與進修、研究或研習的課程,並經學校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相當於在職訓練課程的時數,則可以抵免第一項規定的時數。 4. 如果第一項所列的人員任職未滿一年,則根據任職的月數按比例計算該年度應研習的時數;如果未滿一個月,則不予計入。 這些規定可以確保課後照顧班與中心的執行秘書、主任、和服務人員有持續的在職訓練,以提升他們的專業能力和服務品質。 參考資料: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教育部公告),https://laws.moj.gov.tw/FLAW/FLAWDOC03.aspx?mode=0&id=49447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施行細則 (教育部公告),https://laws.moj.gov.tw/FLAW/FLAWDOC03.aspx?mode=0&id=49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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