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條第23條,兒童課後照顧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以下是對該條款的釋義: 1. 根據第一項,課後照顧班、中心的執行秘書、主任及課後照顧服務人員,需要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a.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稚園或幼兒園合格教師、幼兒園教保員、助理教保員。 b. 曾根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或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被聘任為教師。但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如果是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畢業,需要經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社政或勞工相關機關舉辦的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培訓並結訓。 c. 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且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 d. 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但不包括保母人員。 e.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且經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社政或勞工相關機關舉辦的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培訓並結訓。 2.根據第二項,在偏鄉、離島、原住民族或特殊地區,若遴聘符合第一項資格的人員有困難時,可以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酌減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五款人員的專業課程訓練時數。 3. 根據第三項,本服務針對需要個案輔導的兒童,應視需要聘請全職或兼職社會福利工作或輔導專業人員;針對身心障礙兒童,應視需要聘請全職或兼職特教教師或專業人員。 參考資料: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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