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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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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課後照顧班置下列人員: 一、執行秘書:一人;學校自辦者,得由校長就校內教師派兼之;委託辦理者,由受託人聘請合格人員擔任之。 二、課後照顧服務人員: (一)每招收兒童二十五人,應置一人;未滿二十五人者,以二十五人計。 (二)學校自辦者,得由校長就校內教師派兼之或聘請合格人員擔任之,校內教師並應徵詢其意願;委託辦理者,由受託人聘請合格人員擔任之,並應於開課七日前報委託學校備查。 三、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由學校視需要酌置之,並得由校長就校內教師派兼之;委託辦理者,由受託人視需要酌置之。
  2. 2.課後照顧中心置下列人員: 一、主任:一人,專任,並得支援該中心課後照顧服務業務。 二、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每招收兒童二十五人,應置一人;未滿二十五人者,以二十五人計。 三、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視實際需要酌置之。
  3. 3.課後照顧中心應於設立後,招生前,檢附主任、課後照顧服務人員、行政人員與其他工作人員名冊及下列文件,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後,始得招生;課後照顧班委託辦理者,亦同: 一、主任及課後照顧服務人員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二、所有人員無違反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切結書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三、所有人員之健康檢查表影本。 四、其他相關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課後照顧班和中心應該設立以下人員: 1. 課後照顧班: - 執行秘書:一人。學校自辦的情況下,可以由校長派兼校內教師擔任;委託辦理的情況下,由受託人聘請合格人員擔任。 - 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根據招收兒童人數每25人就需要置一人,不滿25人以25人計算。學校自辦的情況下,可以由校長派兼校內教師擔任或聘請合格人員;委託辦理的情況下,由受託人聘請合格人員,並且需要在開課前七天報告委託學校備查。 - 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根據需要由學校酌置,並且可以由校長派兼校內教師擔任。 2. 課後照顧中心: - 主任:一人,專任。並且可以支援該中心的課後照顧服務業務。 - 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根據招收兒童人數每25人就需要置一人,不滿25人以25人計算。 - 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根據需要酌置。 此外,課後照顧中心在設立後、招生前需要提交主任、課後照顧服務人員、行政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名冊以及相關文件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招生。同樣地,委託辦理的課後照顧班也需要遵守相同的規定。這些文件包括有資格證明文件的主任和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所有人員的切結書和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以及所有人員的健康檢查表的影本以及其他相關文件。 參考法條: -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2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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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課後照顧班置下列人員: 一、執行秘書:一人;學校自辦者,得由校長就校內教師派兼之;委託辦理者,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