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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課後照顧班置下列人員: 一、執行秘書:一人;學校自辦者,得由校長就校內教師派兼之;委託辦理者,由受託人聘請合格人員擔任之。 二、課後照顧服務人員: (一)每招收兒童二十五人,應置一人;未滿二十五人者,以二十五人計。 (二)學校自辦者,得由校長就校內教師派兼之或聘請合格人員擔任之,校內教師並應徵詢其意願;委託辦理者,由受託人聘請合格人員擔任之,並應於開課七日前報委託學校備查。 三、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由學校視需要酌置之,並得由校長就校內教師派兼之;委託辦理者,由受託人視需要酌置之。
  2. 課後照顧中心置下列人員: 一、主任:一人,專任,並得支援該中心課後照顧服務業務。 二、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每招收兒童二十五人,應置一人;未滿二十五人者,以二十五人計。 三、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視實際需要酌置之。
  3. 課後照顧中心應於設立後,招生前,檢附主任、課後照顧服務人員、行政人員與其他工作人員名冊及下列文件,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後,始得招生;課後照顧班委託辦理者,亦同: 一、主任及課後照顧服務人員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二、所有人員無違反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切結書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三、所有人員之健康檢查表影本。 四、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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