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課後照顧班和中心應該設立以下人員: 1. 課後照顧班: - 執行秘書:一人。學校自辦的情況下,可以由校長派兼校內教師擔任;委託辦理的情況下,由受託人聘請合格人員擔任。 - 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根據招收兒童人數每25人就需要置一人,不滿25人以25人計算。學校自辦的情況下,可以由校長派兼校內教師擔任或聘請合格人員;委託辦理的情況下,由受託人聘請合格人員,並且需要在開課前七天報告委託學校備查。 - 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根據需要由學校酌置,並且可以由校長派兼校內教師擔任。 2. 課後照顧中心: - 主任:一人,專任。並且可以支援該中心的課後照顧服務業務。 - 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根據招收兒童人數每25人就需要置一人,不滿25人以25人計算。 - 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根據需要酌置。 此外,課後照顧中心在設立後、招生前需要提交主任、課後照顧服務人員、行政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名冊以及相關文件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招生。同樣地,委託辦理的課後照顧班也需要遵守相同的規定。這些文件包括有資格證明文件的主任和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所有人員的切結書和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以及所有人員的健康檢查表的影本以及其他相關文件。 參考法條: -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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